201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法规与政策串讲12

来源:社会工作者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17    社会工作者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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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知识点:遗嘱继承

 13)遗嘱继承(它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基本要求:要满足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

A、遗嘱的实质要求:

a、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c、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d、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B、遗嘱的形式要求:

a、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办理; 

b、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c、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d、录音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失效。(P175)

(14)遗赠(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元偿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的基本要求:

A、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遗赠人所立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C、遗赠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求;

D、受遗赠人必须是遗嘱发生效力时生存之人;

E、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F、遗赠的财产须于遗嘱人死亡时属于遗产范围;

G、遗赠人死亡时,遗赠履行是可能而且合法的。(P176)

(15)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即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条件)。

A、被收养人条件:被收养的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P178)

B、送养人条件: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生父母。

其他规定:

a、生父母送养成子女时必须共同送养;

b、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c、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P178—179)

C、收养人条件:

a、无子女;

b、年满30周岁;

c、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上面三方面条件可适当放宽的情况:

a、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b、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继父母收养继子女。(P179)

附:收养的准则:a、自愿;b、夫妻共同收养;c、夫妻共同送养;d、收养只限一名;e、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要超过40岁;f、父母优先原则。 一般收养与特殊收养的规定

注:表格中打√表示受此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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