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工作师政策与法规复习辅导9

来源:社会工作者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17    社会工作者考试视频    评论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社会工作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知识点:复习辅导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第二节妇女社会政策法规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权利  (二)文化教育权利

(三)劳动权利   (四)财产权利  (五)人身权利  [08真题]多选第67题

(六)婚姻家庭权利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一)主管部门保护  (二)司法保护  1.立法保护  2.司法和执法保护

3.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4.法律服务和援助

(三)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重点法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第三节未成年人社会政策法规  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生存权  2.发展权

3.受保护权  4.参与权

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一)家庭保护  1.监护和抚养  2.关爱与引导  3.教育培养  4.民主尊重

(二)学校保护  1.实施素质教育  2.关爱与尊重  3.开展成长教育  4.确保健康与安全  5.不良学生专门教育

(三)社会保护  1.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2.维护受教育权  3.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4.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5.预防网瘾  6.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7.净化生活环境  8.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9.尊重隐私

10.保护人身与生命安全  11.提供特殊需要的社会救助  12.加强附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13.支付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14.保护智力成果与名誉权  15.提供职业教育

(四)司法保护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预防和矫治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内容  2.责任人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1.对未成年人教育与监控  2.学校教育与管理  3.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

4.传媒与出版物管理

(三)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  1.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  [08真题]单选第15题  2.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四)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2.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4.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08真题]单选第16题

四.安置孤儿的形式

五.相关部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  1.财产部门职责  2.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3.卫生部门职责  4.教育部门职责  5.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6.公安部门职责  7.司法部门职责

8.建设部门职责  9.民政部门职责  10.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职责

[重点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  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考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第四节残疾人社会政策法规

一、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康复权  (二)教育权  (三)劳动权   (四)精神文化生活权

(五)社会福利权  (六)环境友好权

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重点法条]  《残疾人保障法》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