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工作师政策与法规复习辅导11

来源:社会工作者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17    社会工作者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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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知识点:复习辅导

 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政策法规  

第一节 抚恤优待工作政策法规

一、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1)现役军人  (2)残疾军人  (3)复员军人  (4)退伍军人   (5)烈士遗属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7)病故军人遗属  (8)现役军人家属  二、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死亡抚恤的对象  2.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烈士  [08真题]单选第26题  (2)因公牺牲  (3)病故

(二)死亡抚恤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  [08真题]单选第27题  2.定期抚恤金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残疾抚恤的对象  2.残疾性质的认定

(1)因战致残  (2)因公致残  (3)因病致残  [08真题]单选第25题  3.残疾等级的认定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和待遇  1.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2.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待遇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  [08真题]多选第72题

[重点法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政策法规  

第二节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

一、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及安置形式  (一)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形式  1.家居农村的  2.家居城镇的   [08真题]单选第28题

3.退出现役的伤残退伍义务兵  4.在服役期间患有各种疾病的退伍义务兵

二、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及退休安置  (一)复员安置  (二)转业安置  (三)退休安置

[重点法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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