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工作师政策与法规复习辅导12

来源:社会工作者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17    社会工作者考试视频    评论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社会工作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知识点:复习辅导

 第八章 我国社区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 居民自治政策法规

一、居民委员会的概念

居民委员会是指在我国城市最基层的社区按居民的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依法建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中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又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基本任务: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其他任务:7、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8、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9、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四、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以是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或者户代表选举产生。从组织法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的表述来看,居民委员会必须从本地区的居民中选举产生。该规定的表述是:"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五、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召集主持:居民委员会。有1/5以上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召集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八章 我国社区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  

第二节村民自治政策法规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一)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二)任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5条、第6条、第7第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基本任务:(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其他任务:(5)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6)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  (7)自我教育,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8)社区矫正。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注意与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区别: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如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

(1)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2)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3)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

(4)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5)差额选举

对妨碍和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三、村民会议

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住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