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法规考点:劳动保障监察

来源:社会工作者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17    社会工作者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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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知识点: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

1.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和机构

范围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机构

(1)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受委托的组织

2.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因此,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首要原则

公正、公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依据、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监察事项,在具体实施监察时,应尽量缩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这一原则要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监察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违规的用人单位不能以罚代管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监察事项

监察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4.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

地域管辖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地域管辖是劳动保障监察最主要的管辖方式,因为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情况最熟悉,行政执法的效率最高

级别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指定管辖

为妥善处理管辖权争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5.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与措施形式

(1)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4)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6.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员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2)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3)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处理方式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效问题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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