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辅导:离婚的规定

来源:社会工作者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17    社会工作者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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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形式。

(1)自愿离婚或协议离婚

都自愿同意离婚,就子女扶养、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

(2)诉讼离婚。

2、诉讼离婚的条件。

感情破裂,调解无效。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1)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

(3)配偶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孩子随母亲抚养;哺乳期后,如果达不成协议,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不直接抚养的有抚养的义务,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3)离婚后子女的探视。不直接抚养的有抚养的义务,也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则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则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离婚的夫妻财产的处理:5项规定。

在共同财产分割、共同拥有住房问题上,政策倾向于照顾妇女、子女利益和无过错一方。农村妇女离婚后不离开原村的,承包土地待遇不变。对于夫妻双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另一方仍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责任。

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的救助。

2、对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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