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规“特许律师执业考核”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特许律师作为一项例外,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否则,不仅无法向这些“紧缺领域”输送合格的人才,也容易被腐败和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在司法考试之外,如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3月5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的制定,便是为了为贯彻落实《律师法》确立的上述制度,规范上述专业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是在司法部起草的《特许律师执业条例(送审稿)》基础上,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司法部研究修改形成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

  品行良好。

  同时,不得存在律师法规定的、三种不得颁发执业证书的情形,分别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有与高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应当由该专业领域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出具;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考核,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通过申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特许律师。

  国务院法制办在草案“说明”中指出,如何对特许律师的专业范围、即《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作出界定,是制定《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的核心和难点。为保障该范围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实情况确定和调整,征求意见稿本着“坚持急需、严格控制、确保规范”的原则,将国际经济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环境保护等专业性强、法律人才短缺的领域列入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并将《特许律师专业范围》作为条例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宜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认为,从当前法律服务行业的状况来看,允许一定数量特许律师的存在并非完全不合理,但是,必须从程序和范围上,都进行严格限制。

  陈宜介绍,当前,在国际经济贸易、金融证券以及高新技术等法律服务领域,合格的律师确实比较缺乏。同时,由于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本身的一些问题,部分具备相应能力的人才,也很难通过司法考试,无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例如一些海归人才,虽然已经取得了国外的律师执照,也在这些领域成功执业数年,却始终过不去司法考试这道坎。

  同时,陈宜也向财新记者强调,特许律师作为一项例外,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否则,不仅无法向这些“紧缺领域”输送合格的人才,也容易被腐败和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在征求意见之后,应将审核的程序更加具体化。同时,特许律师的执业证书上也必须注明相应领域,或者增加一个公示的过程,让客户知道你在哪一方面具备了专业律师的水平。否则,对客户也不公平。”陈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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