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南昌市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各位考生:

  根据司法部、省厅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核查

  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11月28日起至12月2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申请分数核查,逾期不予办理。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

  (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从12月16日起至12月25日(双休日除外)。申领人员在申领的同时,领取成绩通知书。

  (二)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含本省内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2011年12月16日起(双休日除外),7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我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进行确认。具体确认办法是:申请人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其原始报名表的备注栏内,填写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B类或C类),并签上自己的姓名。确认手续完备后,资格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

  我局会及时将资格申请人确认后的报名信息资料,汇总报省厅考试处,由省厅考试处统一转递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省内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其报名资料由省司法厅考试机构统一协调调转。

  (三)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以下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三份):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必须由申领人本人手工填写)一式三份;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准考证副证

  5、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由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6、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7、资格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鉴定)原件一份,另复印两份。

  (四)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在12月16日起至12月25日(双休日除外)到我办领取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以后申请法律从业资格还需使用该通知书,请妥善保管)。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和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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