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辅导之选举的民主程序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导语:2012司法考试辅导之选举的民主程序。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宪法中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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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的组织机构,间接选举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的。直接选举,县乡两级设立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选举委员会来组织具体的工作。

  2.第二个程序是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区,选出代表,代表开展活动,监督代表都在选区内进行。我国明确规定,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只能产生1至3名代表。选民登记的标准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予登记意味这几种情况:(1)小孩,不满18周岁的。(2)被剥夺政治权利。(3)精神病人。(4)这个人可能已经死亡。为了保护公民的选举权,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要提前公布选民名单,在选举的20日以前要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教育网

  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的也可以联合的提名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10个以上的选民联名,在间接选举中10 个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不是必须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根据规定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一定非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以前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也可以直接被提名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3到1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5至1/2.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提名在15日以前公布)前公布,提名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或代表有权在法定时间内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召开选举大会有可能是有效也可能是无效,全选区的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的视为有效。经过投票选举后统计票数,票数如果少于或等于参加会议的选民,那此选举有效,如果票数多于参加会议的选民的人数,那此选举无效。候选人当选,该候选人得到的票数多于半数参加会议的选民,那该候选人就当选了。直接选举:全体选民出席过半数有效,得到票数过半数当选。

  选民进行投票可采取三种方式,在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

  5.罢免人民代表,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是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也就是谁选的,谁监督,谁罢免。罢免会议的表决,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赞成罢免,才能罢免。人民代表是可以辞职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辞职要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①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法律//教育网

  ②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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