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考点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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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分类

  1、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分为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根据法律效力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类型以及先发的阶级本质,把宪法划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制度。

  2、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权包括(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自主管理地方财政(3)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4)自主管理科教文卫体事业(5)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三、选举制度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二)代表的罢免外语学习网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四)宗教信仰自由(五)人身自由(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六、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的职权:

  1、 修改和监督先发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 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5、 对其他机关予以监督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1、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3、监督权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5、人事任免权: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的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和院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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