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导语: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宪法学中的各项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精彩链接:

  2012司法考试辅导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一)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是指:

  ①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③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⑤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法律教//育网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⑥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具体如下:

  ①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②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教//育网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对于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法律发回,既不修改,也不撤销,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决定。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继续保持港澳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它们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