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 (一) 生产力对社会主义法的最终决定作用。

生产力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

1.生产力通过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间接地对法的性质和根本内容发生作用。

2.生产力的状况直接决定法的调整内容。

(二)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应当和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法应当表达人民的利益,而人民的利益发展是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一致的。社会主义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途径也表现在两个方面。

1.通过对生产关系的作用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主义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

(一)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

科学技术发展对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立法的内容。

2.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法律调整的空间范围。

3.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表达形式。

4.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善了法律适用的条件。

(二) 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发展作用

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可概为以下几点。

1.组织、管理科学研究及技术发展。

法律对科学研究技术发展的组织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确认科技发展的地位和战略。第二,组织人力物力投入科技发展事业。第三,规范科研活动。

2.鼓励研究和推广科技成果的运用。

3.防范科技发展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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