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9月8日)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来源:考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我考网-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正确答案】 C采集者退散
【答案解析】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票据又是要式证券,其格式由法律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因此,D项的记载违反了法律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规定,该票据无效;A项称收款人可以写简称或者代码,不符合法律关于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要求,故也不正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B不正确。《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签章后,应对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的签章时,构成民法上的“多数人之债”,按民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为多数人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连带债务外,否则即为不连带。那么,票据法是否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呢?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都表现于票据上,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应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责任。据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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