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43)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2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环境保护法

精讲考点一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1 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环境规划的分类和内容

    首先,按规划的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通常短期规划以5年为限,中期规划以15年为限,长期规划以20、30、50年为限。

    其次,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第三,按规划的性质可以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三大类,

2 清洁生产制度

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 “三同时”制度

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适用“三同时”制度。

5 排污收费制度

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1)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三个例外,1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实行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放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双收费制度;2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应当限期治理并科以罚款。

    (2)缴纳排污费以外的其他法律义务和责任

    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总量控制制度

7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1)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2)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8  限期治理制度,

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污染源,由法定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措施。

    (1)限期治理的对象

    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两大类:

    A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

   B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准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程序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A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B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C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D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9 环境标准制度

(1)环境标准的体系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应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是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但不是国家标准。

    (2)环境标准制定权力的划分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a国家环境标准和b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行业标准)。

B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C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意义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中最重要的两类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中所允许含有有害物质或因素的最高限额。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排污者是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允许污染源(如工厂或设施等)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环境的能量的最高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排污者是否应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根据。

精讲考点二 环境污染的侵权诉讼

1 严格责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不问主观是否有过错。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2)受害人自招其害

3民事诉讼中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污染企业不能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即要承担责任,

4举证责任倒置:排污企业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受害人就损害事实提供基本的证据来支持;

5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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