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34)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0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精讲考点一 税收保全

 1 税收保全:对象:生产经营纳税人;纳税期前的,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所以税收保全需要严格的前提:(1) 责令限期缴纳;(2) 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 经过批准,

2 措施:查封、扣押、冻结

3 范围: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或者商品、财物;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之列,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可以保全

精讲考点二 强制执行:

1 对象: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 程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交纳,经过批准;

3 措施:(1)不经保全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扣缴税款 (2)先保全再强制执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变卖(直接缴纳税款的措施)

4 范围:税款及滞纳金;不得强制执行的范围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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