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31)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0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精讲考点一  免纳个税范围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精讲考点二 减征所得税的范围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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