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30)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9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食品安全法

精讲考点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对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施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检测评定,以揭示或者预示其对人致损风险,为国家制定或者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及采取有关食品安全措施提供依据的法律制度。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精讲考点二  食品安全标准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省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精讲考点三食品安全控制

1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29条)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34条)

3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53条)

4 食品检验

(1)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双重负责制。

(2)禁止食品免检;抽检和复检

  精讲考点四 法律责任

1 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责任:机构撤销资格,人员撤职或开除,10年内不得再从事相关工作

2 社会中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降级或撤职

3 县级以上政府: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

4 卫生行政等行政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责任人员记大过或降级,后果严重的,撤职或开除。

5 消法中惩罚性赔偿为2倍赔偿,食品安全法中10倍价款的赔偿金;

6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罚款)、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真题演练

 1.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1-28)

  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

  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

    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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