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22)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精讲考点一  追索权

特指在法定情况下,持票人向其前手,也就是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但是追索权的对象不包括付款人。

(1)行使对象: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www.woexam.com/sf/

(2) 行使原因,主观上拒绝或者客观上不能:A汇票被拒绝承兑;B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行使规则,票据以高效、安全为原则,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4)对追索权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精讲考点二 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1 持票;

2 符合相关原则才能取得票据权利。任何人拿到票据是权利人取得权利的前提,另外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www.woexam.com/sf/

 (1)对价原则。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代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2)取得手段合法。以欺诈、偷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主观需为善意。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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