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19)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精讲考点一 重整申请

直接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间接申请

1、必须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2、时间上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

3、申请人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精讲考点二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营业的保护

破产重整最主要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企业走出经营困境,避免企业破产引起的激烈动荡。因此,破产重整的一系列规则都在于为企业创造一个继续经营的制度环境。其特殊性表现为下列方面。

重整程序开始对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

1、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程申请,裁定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即不得再行进行破产宣告

2、重整程序开始后,也不得再行启动和解程序。

重整程序开始对于债权的效力

1、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www.woexam.com/sf/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重整程序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可以申请自行管理

(1)债务人可以恢复自行管理财产的权利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破产管理人的管理

(1)若债务人没有申请自行管理,或者申请未被法院批准时,仍然由破产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进行管理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对债务人投资人、取回权人的效力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受限,须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效力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精讲考点三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生效

1、制定主体。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财产的债务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表决

3、重整计划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通过不能意味生效,还需要人民法院的批准。

精讲考点四  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起到监督的作用  www.woexam.com/sf/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产生如下后果:

(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3) 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4)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