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16)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5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精讲考点二  申请和受理

1 申请

债务人自己申请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申请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须为具有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且无担保

(2)须为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清算人(清算组织)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A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者解除

B 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推定解除   www.woexam.com/sf/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C 继续履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担保的权利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5)、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精讲考点三 破产管理人制度

1、 管理人和法院的关系: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变更、辞职、报酬均由法院确定

2、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债权人会议只是监督权,对于管理人变更和报酬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执行职务应该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3、管理人的组成及任职资格

清算组;中介机构;自然人(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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