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15)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5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企业破产法

一 总则

精讲考点一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及破产原因

1 破产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重整原因: 

(1)破产原因

(2)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

3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转换关系

1

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

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债权人会议(筛选假债权)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主持清算

债券申报(回家等,此阶段不还债 )                 还债程序(清算期间)

‖————————————————————‖————————————————‖

受理———— ——要债———— ————破产宣告—— ——还债—— ——终结注销

此阶段尚没破产叫债务人(还可经营)           此阶段叫破产企业,叫债务人也可以

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含担保物)

人格在 不还债 可经营                                人格在 可还债 不经营

  重整和解失败,转换为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可经债务人申请转换为重整、和解

真题演练

1.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79题)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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