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8)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4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 概述

精讲考点一 合伙企业的分类及合伙人责任

1、合伙企业的类型:两类三种

(1)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人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的责任形态

  (1)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3)特殊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即企业的损失由一个或部分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余没有责任的合伙人就此损失承担有限责任。

3 、合伙企业的纳税

单层纳税体系,只有合伙人缴纳合伙人的税。(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还有个人独资企业。)

精讲考点二 合伙企业财产

1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A 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B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2)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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