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6)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2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五 公司消亡

 

精讲考点一 公司的解散

1 公司的一般解散事由: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公司的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精讲考点二公司的清算行为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债权申报期间不得进行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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