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私法新增重点: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三国法”因其内容的相对“稳定性”,而成为司法考试卷一中的拿分科目。其中国际私法的考点一直以来都是重点突出、考点明确,所以在国私上不丢分并非难事,而重视各科目的新增考点已成为司法考试复习的一大定律,因此争取在国际私法上“不丢分”,掌握新增考点是关键。小编在此为您带来今年国际私法的新增重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夫妻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提示】这两个法条是新增内容。注意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别。既然是人身关系,都是适用共同属人法,有先后顺序:先“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后“共同国籍国法律”;注意夫妻财产关系先尊重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如无选择,则与夫妻人身关系相同。
  2、父母子女关系
  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提示】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这个法条是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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