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精讲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二节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特点和类型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由该第三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以仲裁的方式处理争议具有悠久的历史,仲裁的最初形态可追溯到远古时代。后来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仲裁制度。目前仲裁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或采用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仲裁同调解和司法诉讼虽然都属于有第三者介入解决争议的方法,但仲裁又有其自己的特点。

  仲裁与调解相比,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进行的。不同之处在于:

  (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就不能进行。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产生法律约束力。争议发生后,即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他方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也有权受理案件并进行仲裁。我考网-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2)在调解程序中,调解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无权自己作出决定,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在仲裁程序中,仲裁人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可以独立自主地对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裁决无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来源:考

  仲裁与诉讼相比,相同之处在于两者的处理决定都是由第三者独立自主地作出的,都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同之处在于:

  (1)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一般无须依靠双方事先的同意,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有权发出传票,传唤对方出庭(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情况除外);而仲裁机构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事先的仲裁协议受理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以及仲裁机构都不能迫使另一方进行仲裁。

  (2)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而仲裁审理的事项与范围都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仲裁人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来源:www.examda.com

  (3)在诉讼程序中,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由法院任命,诉讼当事人没有任意指派或选择法官的权利。法院开庭的程序、时间、地点也都由法院规定,当事人无权变更。而仲裁人、仲裁的程序、时间、地点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仲裁有如下三种类型:

  1、国际仲裁。作为和平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的一种方法,国际仲裁系指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提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1900年设立于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院,即属处理这类国际仲裁事务的国际机构。国际仲裁属于国际公法研究的范围。我考网论坛

  2、国内仲裁。这是各国以仲裁方式解决纯国内民商事争议的一种仲裁。国内仲裁不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这是它不同于其他类型仲裁的主要之处。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内仲裁加以专门规定。,根据我国1994年仲裁法,我国已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的市设立了大量的国内仲裁机构。国内仲裁属于国内法的研究范围。

  3、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属于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也是本节的讨论对象。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是解决国际、跨国或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有时也称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涉外仲裁、国际仲裁或跨国仲裁。在理论和实践中,国际上对何谓“国际”和何谓“商事”尚无普遍接受的概念,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不过,一般认为应该对“国际”和“商事”两词作广义解释。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的规定及其解释对这两词作了广义的解释。根据该示范法第1条第3款规定,国际仲裁包括:

  (1)其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仲裁;www.Examda.CoM考试就到我考网

  (2)仲裁地和当事各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3)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当事各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4)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和当事务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5)当事务方明确同意仲裁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的仲裁。采集者退散

  该示范法的规定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对”国际”含义作广义解释的趋势,特别是显示出按照当事人的合意来确定什么是国际仲裁的倾向。

  该示范法同时解释:对“商事”一词应作广义的解释,商事包括不论是契约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资经营和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上、铁路或公路运输。

  我国对何谓“涉外仲裁”并无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1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理解的“涉外”为传统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涉外”,即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联系。据此可以推定,在我国,凡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入或外国企业或实体,或者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即使位于相同的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者仲裁协议中涉及的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争议标的位于国外等,都应视为涉外仲裁。但在我国仲裁界,有人主张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对“国际”的定义,扩大“涉外”的内涵。此外,在仲裁实践中,中国仲裁机构对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比照涉外案件处理。至于“商事”的含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作了一个解释:“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骸然、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2、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来源:www.examda.com

  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已被广泛地用于解决各种国际民商事争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如下特点:

  (1)国际性或涉外性。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国际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协议规范。

  (2)自治性。国际商事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庭进行裁决时所适用的法律,等等。仲裁人处理仲裁案件的权利也来自当事人的同意。国际商事仲裁的这一特点是人们愿意采用其解决争议的重要原因。我考网论坛

  (3)民间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人,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有吸引力。

  (4)中立性。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都力图将其争议提交本国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解决,因为他们互不信任对方国家法院的公正性。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但前者并不代表后者,而是居中评判是非,具有中立性。尤其是在国际上有一些仲裁机构本身不隶属于任何国家,仲裁案件可以中立于当事人所属国之外,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属国司法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影响。

  (5)专业性。国际商事争议有时会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6)保密性。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而仲裁案件的审理是不公开,这有利于争议当事人双方不将其工商业秘密和分歧公布于众;www.Examda.CoM考试就到我考网

  (7)准司法性。国际商事仲裁虽然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但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同时.仲裁人作为裁判者有权无须当事人同意而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而且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准司法性保证了仲裁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

  (8)终局性。仲裁一般是“一锤定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像法院诉讼那样采用两审终审甚至三审终审,因而有利于迅速解决争议,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费用。当然,与诉讼相比,仲裁也有一些局限性,主要是缺乏诉讼的强制性、严密性和统一性。比如由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故缺少第三人程序,仲裁人无权强迫那些可以最终对裁决的执行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从而影响争议最终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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