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精讲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第一节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在冲突法的历史上,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先于国际冲突法,后者是在前者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后,区际冲突法和国际冲突法相互影响,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在有些国家,两者甚至相辅相成,并被人们相提并论。但本章除了讲述区际冲突法,还将以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为重点,论及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主要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和取证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之间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问题。来源:考

  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所谓区际冲突法,或称区际私法、准国际私法,是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区际冲突法是以区际法律冲突为解决对象的,因此,了解区际冲突法有必要先探讨区际法律冲突。一般说来,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即是一个法域。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存在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这个国家就是一个具有数个法域的国家,学理上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多法域国家的产物。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特征如下:我考网-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如果某一法律冲突是一种跨越国界的法律冲突,那么它就不是区际法律冲突。

  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这也就是说,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方面的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法律冲突。既然在一国内部各法域是平等的,各法域法律制度是平等的,那么,各法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必将是横向的冲突。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从各多法域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有二:一是冲突法解决途径,一是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由于区际法律冲突毕竟是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有很大的差别,因而多法域国家及其各法域在通过这两个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表现出自己的特点。

  (一)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各多法域国家及其法域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具体方式并不相同,考察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www.Examda.CoM考试就到我考网

  2、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他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4、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在上述各种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中,最佳方式是多法域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二)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虽然能解决一时的区际法律冲突,但它并不能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多法域国家及其法域通常会尝试统一实体法途径来达到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的目的。通过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就是由多法域国家制定或由多法域国家内的法域联合起来采用统一的民商事实体法,直接适用于有关跨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最终消除区际法律冲突。这是一种彻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各多法域国家对本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采取何种方式加以解决,具体做法各不相同,但从宏观的角度看,无一不是同时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和统一实体法途径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一般而言.多法域国家及其法域一开始总是用冲突规范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冲突规范只能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并不能根除区际法律冲突,显然有其局限性。于是,统一实体法途径就受到人们关注。然而,统一实体法虽然克服了冲突法的缺陷,但要在一个多法域国家一下子实现全国实体法的统一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甚至根据一些多法域国家的体制,在其国内要一下子统一实体法完全是不可能的事。即使在那些一举实现全国实体法统一的多法域国家,一般在此之前也须经过一个用区际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阶段。在有些多法域国家,通过统一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常常是它们实现通过统一实体法来解决区际法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律冲突的前奏。从一些多法域国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实践看,区际冲突法的集中统一化和不同法域的实体法律不断统一化已成为一种趋势。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虽然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回归.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引人注意。对于如何解决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理论与实务界提出了种种方案。

  对于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显然要通过区际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途径来加以解决。从区际冲突法途径来讲,首先,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是可行而不可取的,因为采用这样的方式,会引起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本身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也容易导致挑选法院的现象。此外,这种冲突的存在也会引起反致、转致问题。其次,由于区际冲突法是用以解决一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它毕竟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在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时,也不宜完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至多作为权宜之计,在短时期内参照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再次,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可取而不可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立法机关无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固此,直接通过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可能性不存在。从统一实体法途径来讲,应该说,通过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好的力法应该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来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不过,因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相互差异很大.故要实现全国实体法的统一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且,实行“一国两制”,就意味着要在一定时期内肯定各地区法律制度存在的差异,急于统一实体法也是与“一国两制”的精神实质相违背的。统一全国实体法,最终实现在我国消除区际法律冲突,是我们的理想和目的,不过实现它们的过程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设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应该是这样的:首先,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参照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目前在中国内地,对于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都是参照国际私法来加以处理。然后,在上述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用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后,仍然在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通过在某些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上述各地区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便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这一步骤可以在条件具备时与上一个步骤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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