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精讲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第二节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三、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我考网-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2006年之前,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一直未获得重大进展。此前,除了内地与台湾地区在这方面有单方发布的司法解释或在立法中有明确规定外,内地与港澳地区还没有针对性的规定,相关实践仍停滞不前。故200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签署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值得高度重视。以下分别介绍《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与1998年5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一)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通过并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本安排全文共24条,涵盖的范围比较全面,主要内容如下:

  1、本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本安排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本安排所指“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采集者退散

  2、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3、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文件、所附司法文书的文本及证明问题,以及上述文书所用语文问题。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2)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案号和判决日期。

  (3)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标的,以及该判决在判决作出地法院的执行情况。申请书应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①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但该安排迄今还未按双方约定的有效方式予以公布,故其内容本节不涉及。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

  (1)传唤属依法作出,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3)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已经送达当事火,并已生效;采集者退散

  (4)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

  (5)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对以上事项,如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已充分了解,可以免除提交相关文件。被请求方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时,可以请求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予以确认。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

  4、认可判决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法院收到申请人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答辩。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1)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

  (2)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3)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来源:考

  (4)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5)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

  (6)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法院就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请求作出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供副本及译本,免除任何认证手续而可以在对方使用。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申请人在生效判决作出地获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在被请求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时,应当享有同等待遇。

  7、过渡与继续协作: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之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本安排生效前提出的认可和执行请求,不适用本安排。但是,两地法院自1999年12月20日以后至本安排生效前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未向对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或者对方法院拒绝受理的,仍可以于本安排生效后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上述期间内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应当相互提供相关法律资料,每年相互通报执行本安排的情况。

  (二)内地与台湾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来源:考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

  3、请求和理由; 本文来源:我考网网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受理;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2、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3、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4、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本文来源:我考网网

  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6、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具有上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同时也适用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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