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精讲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1)在合同中规定“滥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2)在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如规定“约1000公吨”,则货物的数量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

  此外,在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贷款。

  3、包装条款。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在国际贸易中.除一些货物因其本身特点不需要包装外,多数货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包装的费用计人成本之中,货物的包装主要分为两类:

  (1)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运输,便于装运和储存。来源:www.examda.com

  (2)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其作用是为了保护商品的质量、数量,此外,还有介绍商品的作用。包装条款应依货物的性质进行协商,同时还应考虑对方国家的习惯和法律规定,如有的国家对以陶瓷作为包装材料的货物课以重税,有的国家禁用稻草等作包装材料等。

  4、价格条款。价格条款主要规定货物的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位价格金额等。国际贸易术语常常被用来表示货物的单价,如规定“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的单价中,重量的单位是公吨,计价货币是美元,单位价格金额是500美元,目的港是纽约,价格构成是货物的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货物买卖合同的总价是以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价格条款是确定买方支付义务的主要依据。来源:考

  5、商检条款。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商检条款的作用是提供一个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关系到合同的履行、索赔,诉讼等许多法律问题。商检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关于商检权问题,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哪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① 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在货物到达后原则上不能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对卖方比较有利。

  ②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可以根据目的港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品质、数量方面的异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

  ③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这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2)关于商检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我考网论坛

  其一、是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其二、是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

  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60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就是货物良好的初步证据。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各国对同一商品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各同业公会的标准)各年的版本又有可能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有些商品,在检验时常因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有几种检验方法检验的商品,应明确采用哪一种。

  6、装运条款。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通知等事项。装运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会涉及运输问题和支付单据中的要求.因此,将在下面的内容中阐述。来源:考

  7、保险条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指具体规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及应投保的险别等内容的条款。其目的在于把保险责任具体化。例如,货物是按删价格条件出售的,则保险费用应由买方支付,即使卖方经买方的请求而投保,其保险费用也应由买方承担。

  8、支付条款。支付条款是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贷款内容的条款,包括下列内容:

  (1)支付与结算使用的货币的币种;

  (2)支付工具,即是货币还是票据,一般是采用票据中的汇票;我考网-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3)支付方式.指是采用汇付、托收还是信用证,合同中经常采用的是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有些情况下也采用托收的方式;

  (4)支付的时间与地点。此外,还有卖方为取得贷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

  9、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来源:www.examda.com

  ① 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 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 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来源:考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

  ① 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② 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10、仲裁条款。在争议的解决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规定,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11、法律适用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是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选择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我国的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应当是明示的,当事人的选择一般应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国的国内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www.Examda.CoM考试就到我考网

以上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正文部分的主要条款,其多寡繁简一般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量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签约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与水平等因素而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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