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精讲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六)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来源:考

  需要通过海上运输才能实现的国际货物买卖无法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完成,因为海运的时间比较长,例如海运需要25天,如卖方先装船,可能在25天后才能收到贷款,如买方先付款,在25天以后才能收到货物。在商业信用日趋危机的今天,哪一方也不愿先行动.这样一笔买卖就很难完成。对此,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变买卖货物为买卖单证,并由银行进行资金的融通,即通过跟单信用证便利国际贸易。在跟单信用证付款中.提单的作用是很突出的。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流转程序如下围所示:

  在上述流转程序中,容易产生问题的是签发提单和据货两个阶段,由于议付行在办理议付并垫付贷款时坚持的是“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的原则,即要求各种单据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各单据之间要一致,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会因实际情况的原因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例如,信用证要求8月10日前装船完毕,而由于各种原因,8月25日才装船完毕。此时,托运人为了能顺利结汇,会采用保函来换取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提单,保函的基本内容是: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而受到的一切损失。由于这种保函往往会侵害不知情的收货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其归于无效。《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丁保函的效力,依《汉堡规则》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则是参照了《汉堡规则》的规定,主要可概括为三点内容:

  (1)善意保函有效;

  (2)恶意保函无效;我考网论坛

  (3)有效的保函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下列为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的问题。如前所述,由于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不清洁提单结汇,因此,在实践中,当承运人因对接收到的货物有议而欲在提单上进行批注时,托运人为了防止不清洁提单的产生,会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存心欺诈,而是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践中已有认定此种情况厂的保函为有效保函的案例。如在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承运人接受保函免去提单上的批注,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为认识L的偏差或限制造成的,在此背景下出具的保函属于有效的善意保函,承运人如果在目的港受到收货人的索赔,应先赔偿收货人,之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托运人或其保证人处得到补偿。我国海事法院就曾肯定此类善意保函效力的案例。但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因此,承运人必须先赔偿收货人,然后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在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瑕疵仍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此种保函无效,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也有案例判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和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我考网-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2、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问题。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期限.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日后须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负责。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在议付时,货物实际还末装运,使信用证对装货这一环节的制衡力丧失,无法保证货物的准时到达。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

  关于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责任属性是有争议的。合同责任说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提单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基于在上述两种提单下,货物最终还是装上了船的事实,因此,承运人的这两种做法违反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承运人对这种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合同责任。主张侵权责任说的人认为,预借和倒签提单的行为符合侵权的一般特征,满足侵权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四个条件,具有侵权性质。主张竟合责任说的人认为,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带有双重的法律特征,其行为过程是由违约与侵权行为的结合而形成的,该行为本身侵犯了两种法律关系,引起了两种民事法律后果,因此是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侵权是其主要特征。上述争议也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而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此是要承担责任的。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应与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在信用证即将到期,而托运人又不能如期装船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证。

  3、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问题。在目的港,承运人应当依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而在近港运输的情况下,往往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结果出现了大量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此时,如正本提单到后收货人去付款赎单即平安无事,如提收人设有去付款赎单,此时押在开证行的提单就失去了质押的意义。此时的提单持有人,即开证行往往会诉承运人。此类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情况复杂因此判法不一。一般情况下,承运人需对因无单放货引起的真正提单持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承运人与提货人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承运人凭提货人出具的保函加副本提单错交了货物,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上述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实际困难,此时,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

  (七)其他运输单证本文来源:我考网网

  1、海运单。海运单(简称SWB)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通过的《海运单统一规则》及《电子提单规则》试图确立一种不可转让的非物权凭证的海运单,这种海运单与空运单的作用相仿,主要起提货凭证的咋用。海运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特别是在航程较短的运输中产生出来的一种运输单证。海运单具有提单所具有的货物的收据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的作用。但海运单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凭海运单,而只需证明其身份。因而,海运单具有实现快速提货的优点。海运单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转让,因此非法取得海运单的运单持有人是无法凭以提货的。海运单的不可转让性使得此种单证具有了较之提单更安全的特点,从而可以减少欺诈,使第三者在非法得到海运单时不能提取货物。为了适应近年来对海运单越来越多的运用,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赋予了海运单与提单相同的法律地位,2000年通则保留了有关海运单地位的内容,使其同样可以作为卖方向买方履行交单义务的一种方式。

  2、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及凭其交货的凭证。多式联运单据应记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名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单据签发的时间和地点,货物的表面状况等事项。发货人应保证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提供的有关货物资料的准确性。随着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仅适用于传统港至港运输的海运提单的使用已呈下降的趋势,且由于出口商的不恰当使用,对海运提单的拒付率也居高不下。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号)将多式联运单据放在所有运输单据条款之前,具有一定希望更多使用多式联运单据的意愿。

  二、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www.Examda.CoM考试就到我考网

  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国未参加上述三个公约,但中国的海商法在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定上是以海牙一维斯比体系为基础的,同时还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内容。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1年在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卜草拟了《诲牙规则》草案。该草案经多方协商修改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由于该公约第一次是在海牙起草的,因此又被称为《海牙规则》。《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生效。该公约共有16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一项是适航义务,公约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来源:www.examda.com

  (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来源:www.examda.com

  《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因为海上风险太大,船舶在航行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变得不适航,如要求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均应适航,则使承运人所负的责任与其享受的利益产生不平衡,同时在政策上也考虑到了对海上货运业的倾斜。关于“谨慎处理”不仅包括承运人的“谨慎处理”,还应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谨慎处理”。

  关于适航,《海牙规则》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认为适航是指船舶的各个方面可经得起预定航线中可能遭遇的一般风险。第二项是管货的义务,指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承运人在上述七个阶段均应做到“适当和谨慎”,“谨慎”就是要认真,“适当”则带有技术性及业务水平。“积载”指承运人应适当地配载货物。对由于积载不当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运送”指承运人应尽速、直接、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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