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精讲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一节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国际贸易支付主要涉及支付的工具与支付的方式两方面的内容,国际支付除电子转账外,多使用票据代替现金流通、结算。国际支付也可以不使用票据,如汇款中的信汇、电汇。有的支付方式既可使用票据,也可不使用票据,如信用证支付。依我国《票据法》,票据是一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在国际支付中使用最多的票据是汇票。使用票据的好处是使收款人多了一项票据上的权利,可以利用票据贴现、偿付等,为收款人提供了方便。票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其一,结算作用,即票据代替现金结算,是一种结算工具;其二,信用作用,即使用票据可提供一定期限的信用,但支票例外,支票见票即付,不具有信角作用;其三,流通作用,票据按照一定的方式可以流通转让。国际贸易支付的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和国际保理。其中汇付、托收和国际保理属于商业信用,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来源:考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银行托收和银行信用证三种方式,其中使用最多的是银行信用证方式。

  一、汇付

  (一)汇付的概念

  汇付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在此种支付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因此也称为顺汇法。汇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即完全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此对双方均具有一定的商业风险。仅凭商业信用进行国际贸易的风险很大,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有预付和到付两种,如约定预付,则买方要承担卖方不交货、迟交货等风险,如约定到付,则卖方要承担买方拒付货款的风险。因此,汇付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用于样品、杂费等小额费用的结算。

  (二)汇付的种类

   汇付依使用的信用工具不同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来源:www.examda.com

  1、电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人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为了防止意外,汇出行拍发的电报或电传都带有密押,汇入行收到电报或电传后须核对密押相符后,再用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取款。收款人取款时应填写收款收据井签章交汇入行。电汇是速度最快的一种汇付方式,但电汇汇费较高。

  2、信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用邮寄信汇委托书授权汇人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在信汇的情况下,汇款人需填写汇款申请书,取得信汇回执,汇出行依汇款人的委托向汇入行邮寄信汇委托书,汇人行收到信汇委托书后,通知收款人取款。信汇委托书是汇出行委托汇人行付款的信用凭证,信汇委托书通常是通过航空邮寄,信汇的汇费比电汇便宜,汇款速度也比电汇慢。

  3、票汇,票汇是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提取汇款的汇付方式。票汇的程序是由汇款人填写票汇申请书并向汇出行交款付费取得银行即期汇票后,由汇款人将汇票寄收款人,汇出行同时向汇人行发出汇票通知书,收款人收到汇票后向汇入行提示汇票请求付款。票汇是用邮寄银行即期汇票方式付款,因此不必加注密押,只须由汇出行有权签字的人签字证实即可。票汇是由汇款人自行邮寄.所以时间比电汇长,汇费则比电汇和信汇都低。

  (三)汇付的当事人及各方关系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汇付中的当事人有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人行,汇款人是债务人或付款人,即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收款人是债权人或受益人,即国际贸易中的卖方:汇出行是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汇人行是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为解付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汇款人在办理汇付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汇款申请书被视为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的契约,汇出行有义务依汇款人的指示办理汇款业务,并通过代理行解付汇款。在汇出行与汇人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汇入行依该代理关系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在信汇和电汇两种情况下,汇付使用的凭证是支付授权书或支付指示。汇款人与汇出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汇出行和汇人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汇出行或汇人行与收款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收款人是上述代理关系的第三人。在票汇的情况下,汇付使用的是汇票。汇款人与汇出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汇出行、汇人行与收款人是票据关系,分别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托收

  (一)托收的概念

  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收取贷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反,因此托收是一种逆汇法。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来源:www.examda.com

  在调整托收的法律上,国际商会在总结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于1958年制定和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于1967年进行了修订,1978年国际商会将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又称522号出版物。该规则属于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已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和使用。但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托收统一规则)的情况下,不得违背有关国家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外汇管制的规定等。这一原则也为(托收统一规则)所承认。

  (二)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基本程序是:

  (1)委托人(即卖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卖方通常会开出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送交托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等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

  (2)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即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本文来源:我考网网

  (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三)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通常有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1)委托人又称出票人,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收款的债权人,也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2)付款人是贸易合同中的买方;

  (3)托收行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国外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

  (4)代收行为受托收行的委托,代理托收行直接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

  (四)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采集者退散

  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行事,如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如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依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我考网论坛

  (五)托收的种类

  在托收方式下,依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光票托收的汇票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对于即期汇票,代收行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并要求付款。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则先要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光泉托收的风险较大,因此,一般只用于样品费、佣金、贷款尾数等的结算。

  2、跟单托收,指委托人开立附商业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或不使用汇票的商业单据托收方式。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简称D/P)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六)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1、银行的义务。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来源:www.examda.com

  (1)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兑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兑提示。

  (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

  (3)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

  (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

  2、银行的免责,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银行对贷款能否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严格地限于代理人,为此,《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

  (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

  (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

  (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6)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七)托收下的银行融资

  银行在办理托收时,可以利用托收票据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出口托收押汇。托收行买人出口商(委托人)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及随附商业单据,扣除利息和费用后将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款。由于托收下债务人有可能不付款,所以出口托收押汇将卖方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了托收行。除非出口商、进口商的资信良好,托收行一般不做这种业务。常见的是出口商向托收行保证,在进口商拒付时,托收行享有对出口商的追索权。该业务也称为议付。

  信托收据。代收行也可以利用托收票据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款之前,凭付款人向其出具的信托收据,借出有关单据,供其报关、提货、出售,付款人用所得货款付款,赎回信托收据。有关单据下的货物及收益仍属银行,进口商只是处于信托人的地位。该做法适用于远期付款交单,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信用。除非原来的托收指示要求这样做,代收行承担了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可见,托收本来就有很大风险,再凭信托向进口商出借单据,风险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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