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点:国际经济法国际买卖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体、渊源
  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分论
  第一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国际立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在1972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生效)
  2.国际商业惯例的特征:普遍接受性、确定性和任意性。
  3.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正文部分的条款主要包括:品质规格条款(凭样品、凭规格或等级、凭商标或牌名、凭说明书)、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00”)
  1.术语的由来和性质
  2.2000版对1990版的修改
  FCA;FAS原来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DEQ原来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比较记忆
  四组、每个贸易术语需要掌握六个方面
  重要术语FCA、FOB、CFR、CIF
  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积极条件、消极条件;未涉及的问题;任意性。
  2.合同的订立—要约(撤销、撤回)、承诺规则(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逾期——因邮递延误和非因邮递延误)
  3.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义务:交货(时间、地点)、交单、转移所有权、担保(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
  买方义务:接收货物、付款
  4.风险转移规则
  A.涉及货物运输 B.运输途中的货物 C.其他情况下
  5.违约补救—买卖双方的补救措施
  6.预期违约(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货物保全
  7.损害赔偿
  8.中国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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