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之唐宋至明清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导读: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之唐宋至明清。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是一个“必背”的科目,本文为大家总结了中国法制史唐宋到清代的法制,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

  2012年司考法制史知识点之清末修律

  2012司法考试法制史之清末预备立宪

  2012司考法制史辅导: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2012司考法制史辅导: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3、保辜。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

  (5)死刑: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唐律的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3、唐律的域外影响

  二、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其一,债的发生。

  其二,买卖契约。

  其三,租赁契约

  其四,租佃契约。

  其五,典卖契约。

  其六,借贷契约。

  2、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婚龄、血缘、州县官员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

  3、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1/3+1/3)

  (四)四等人:

  1、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蒙汉异法:

  3、元代有烧埋银制度。

  三、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2)《明大诰》。

  大诰的特征:

  a.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b.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d.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2.清代律例的编纂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清代的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a.条例。

  b.则例。

  c.事例。

  d.成例。

  3、明清会典

  (1)《大明会典》。

  (2)《大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刑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

  (1)大理寺

  (2)刑部与审刑院

  (3)御史台

  (4)唐代的“三司推事”

  (5)唐宋地方司法机关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诸皇帝裁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

  (4)地方司法机关。

  3、明朝的司法管辖制度

  4、廷杖与厂卫。

  (1)廷杖。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这即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

  (二)诉讼制度。

  1、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2)刑讯方法。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4)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明代的会审制度

  ①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

  ②朝审。

  ③大审。

  (2)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1)秋审。

  (2)朝审。

  (3)热审。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