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法制史辅导:律师制度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2012年司考法制史辅导:律师制度。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法制史中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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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的职业条件

  1.积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具有律师资格

  第二,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1年

  第三,品行良好

  2.领取律师职业证书的消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律师职业的限制性条件

  第一,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

  第三,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形式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有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五年以上的职业经历

  3.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其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辖,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五、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情况。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六、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转自:法律敎育网

  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3.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丰富性。

  6.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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