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考点:日本1889年宪法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导语:法制史考点:日本1889年宪法。现在法制史的考察,越来越注重“案例”考察,因此在平时的学习中我们对于这些离我们比较“远”的知识点,可以当做故事或  者消遣在平时消化掉,这样结合相关背景就会在考试中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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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治领导人为什么要制订1889年宪法。

  明治维新在发展经济方面采取的是向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倾斜的政策,引起社会中下层的不满,导致19世纪80年代日本国内的社会矛盾十分尖锐,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由于农民负担的加重,很多地方农民发动暴动,另一方面中小资产阶级和中小地主掀起了遍及全国的“自由民权运动”。为了缓和矛盾,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日本政府采取了镇压与分化相结合的政策,一方面镇压农民暴动瓦解自由民权运动,另一方面着手制订宪法。

  (2)1889年日本宪法的制订。

  1882年伊藤博文等人遍访欧美各国考察欧美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最终选中了普鲁士宪法作为范本,认为普鲁士宪法最合日本国情,并吸取了俾斯麦关于把宪法变成专制统治外衣的经验,1889年2月日本政府以天皇的名义颁布了“御赐”的《日本帝国宪法》。建议分析日本宪法颁布的方式,比较和欧美各国的不同,为后面的学习打下伏笔。

  明治宪法共七章76条,主要原则是“天皇主权论”,这同欧美国家宪法中“主权在民”的理论截然相反。第一章有关天皇的条款达17条,它规定,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享有广泛的统治权。与天皇的条款形成对照的是第二章中有关国民权利的规定,明治宪法下的日本国民被称为“臣民”,宪法虽然规定日本国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和结社等自由,然而这些权利都受到很大限制,即在“法律范围之内”、“不妨碍安宁秩序、不违背臣民义务”、不妨碍战时或国家事变时天皇行使权利等,实际上取消了人民群众的任何自由权利,尽管如此,日本国民通过这部宪法毕竟获得一些基本权利,这同过去相比是一个大的进步。

  宪法第三章规定日本的国会称为“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和天皇任命的“敕选议员”组成,它实际上是大官僚、大财阀和大军阀等特权阶层的代表机关;众议院由选举产生,按照选举法,只有缴纳直接国税15日元(当时的日元,不要与今天的日元相混)以上,年满25岁的男子才有选举权,30岁以上的男子才有被选举权,在1890年第一次选举时,选民仅占全国人口的1.24%.日本的议会没有独立的立法权,议会的立法必须经天皇批准方能生效,财政预算由内阁提出,如被议会否决,政府可直接按上一年预算行事,实际上议会只有赞成政府提出的法律和建议的权力。

  宪法第四章规定设立内阁和枢密院。由国务大臣组成的内阁对天皇负责,对议会只负有“道德上”的责任,建议可以增加以下内容:内阁中的陆海军大臣需由现役大将或中将担任,他们有权直接上奏天皇,这使军部可以独霸这一职,也可以利用辞去陆海军大臣职务和不提名继任者的手段来搞垮它不满意的内阁,这是日本走上军国主义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天皇身边还有一个枢密院,它由天皇敕选的“元老”“重臣”组成,名义上只是天皇的咨询机构,但独立于议会和内阁之外,在政治上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实际上是最高决策机关。

  建议通过与欧美各国宪法产生的方式、内容等方面的比较,得出日本宪法的特点是天皇的权利得到加强,内阁只对天皇负责。

  (3)1889年日本宪法的影响。

  显而易见,明治宪法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它毕竟是近代亚洲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它规定了人民的某些基本权利,表面上依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立了日本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但缺乏比较健全的民主宪政精神,因而在实施后,权利重心仍握在官僚寡头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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