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运行(5)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8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一)法律解释含义: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即法律条文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1)法律解释由有待处理的案件引起;

(2)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3.法律解释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1)法律的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2)人们创制并适用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

(3)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索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整体的理解有赖于部分,部分的理解也有赖于整体。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提示】法律解释的种类未作考察。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注意这里是普遍的约束力,指的是对不定的大多数人有效。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1)也叫做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证成。

(2)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1)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

(2)这种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依据。

3.历史解释

(1)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2)它的具体内容是:

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

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

第三,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

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

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

(3)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

4.比较解释

(1)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2)如果说历史解释是利用历史已经发生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那么比较解释是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

(3)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国立法情况及判例学说解释本国法律的例子。对于中国这样大规模地移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说,比较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5.体系解释

(1)也叫做逻辑解释或系统解释。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

(2)它的具体形式是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R1与已被承认的有效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含义R2相矛盾,那么R1必须被承认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因此也被称为逻辑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

(1)这种学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不是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法律从被颁布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

(2)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一个内在于法律的目标。用来决定法律目标的时间点是裁判时。

(二)各种解释方法的功能

1.文义解释和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使法律使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这两种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

2.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容许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可以参酌历史法律经验和其他国家或社会的法律经验。

3.体系解释有助于维护特定国家法律秩序的统一,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4.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

【提示】法律解释的方法属于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曾多次被考察,考生应当仔细区别各种解释方法的异同,能够熟练的判别法律人究竟采用何种解释方法。

(三)法律解释的位阶

1. 各种解释方法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他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而这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种法律解释之间确立一个位阶关系。

     2.现在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

      文义解释 → 体系解释  →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 客观目的解释

     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但是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优先性关系时,必须要予以充分论证,即只有存在更强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以推翻那些有限性关系。

【提示】09-11,10-10题涉及到了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确立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和其他解释方法相比较,文义解释具有初始的优先性,法律解释始于文义而终于文义。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元多级

(一)“一元”

1. “一元”体现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属于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考生根据《立法法》地42条——47条重点掌握。

(二)“多级”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提示】此处考生应该重点把握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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