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运行(4)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8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所谓法律推理,指法律人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1)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

(2)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3)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1)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2)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三.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的涵义

(1)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2)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

大前提:杀人者死;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  结  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提示】06-55,06-91,10-9等题都涉及到了演绎推理。在四种推理方法中,演绎推理属于高频考点,命题的概率比较大,但是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二)归纳推理。

1.归纳法的含义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2.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的核心区别

(1)演绎推论的主张是如果前提为真并且是有效的,结论就为真且有效;

(2)归纳推理的主张是如果前提为真,结论则比较可能为真或者是不假的。

      2.归纳推理的规则

     (1)被考察对象的数量要尽可能地多;

     (2)被考察对象的范围要尽可能地广;

     (3)被考察的对象的差异要尽可能地大;

      如果不遵守以上规则可能反“以偏概全”和“轻率概况”的谬误。

3. 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的规则

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提示】归纳推理从未考察。考生应当注意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的区别。 

(三)类比推理

 1.类比推理的含义

(1)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个属性上也是相似的。

(2)类比推理的一般形式为:
     A(类)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

B(类)事物具有a、b、c等属性

因此,B(类)事务也具有d属性。

(3)类比推理所得到的结论也是或然性的,既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

2类比推理的原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

3.类比推理适用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类比推理为主。

4.类比推理的步骤:

首先,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

这个基点通常是:

①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义;

②适用同一制定法规则的司法判例;

③无争议的假设案件;

④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规则所支配的案件或情况;

⑤与制定法相联系的历史实践或情况;

⑥与法律制定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实践;

⑦立法史。

其次,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再次,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同样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来决定此处的重要程度。

【提示】06-91题考察了类比推理。考生应当注意类比推理的步骤。

(四)设证推理

1.设证法的含义

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殊中,推断出未知的特殊。

2.设证法的可靠性 

    设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可靠得多。

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似乎已经违背了传统逻辑对于确定性的执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着提供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3.设证法在法学中运用

    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具体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殊,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

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现的意义又格外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示】设证推理从未被考察过,考生应当把握其含义及推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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