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运行(2)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一)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

2.法的实施的分类

依据法的实施的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分为:法的遵守 ;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的概念

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实效,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

2.法的实现包括三个要素:

(1)法的要求。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体现着法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2)法的实施。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抽象的、一般的要求,要将这种抽象具体化,必须要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

(3)法的实效。所谓法的实效是法被人们实际上所遵守和施行的状态或程度。

二.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二)执法的特点:

⑴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执法活动大多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依、标准失范的结果。

【执法】08-4题考察了执法相关知识。在此考生要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中“坚持”依法行政的相关内容进行掌握。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执   法

司      法

主   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

内  容

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

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程序要求

虽然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执法活动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

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主动性程度

主动性

被动性,“不告不理”

(四)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

(1)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

(2)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人们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就是因为其公正和不偏不倚

(3)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适用法律,就是运用法律对已发生的事情作出判断、处理。 

(2)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提示】07-54,08-53题考察的了司法的相关知识,在此考生应该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严格公正司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复习。

五.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1.守法的含义

守法,指全体社会成员以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守法的情形

(1)积极的守法,即社会成员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2)消极守法,即社会成员依据法律规定,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为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二)守法的构成:

1.守法的主体:所有社会成员。

2.守法的范围:既包括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所有法律渊源等,还包括判决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守法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提示】 04-52题考察了守法与执法的区别,在复习时应该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自觉诚信守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把握。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