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运行(1)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

 1.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掌握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立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备案。

2.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与司法的原则。

3.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4.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5.法理推理的种类与运用。

在以上内容中,考生朋友应该重点掌握法律方法,此处是论述题命题和答题的理论依据,应该熟练掌握。

第一节  立   法

一.立法的定义

(一)立法的含义

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三)立法与法治

(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含义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一国的立法体制的性质,国家的结构形式也影响着一国的立法体制。

(二)立法权的分类

定         义

举    例

国家立法权

由一定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立法权

由地方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行政立法权

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

授权立法权

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所在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进行立法的权力

(三)我国的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的性质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中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是立法体制又是多层次的。

三.立法原则(参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部分)

四.我国立法程序

(一)提出法律议案:

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审议法律议案

(三)表决和通过法律

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律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08-63考察了提案的主体,11-10题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察了立法的原则。其它知识点均未考察,这部分内容考生应该结合立法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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