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6)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也称为部门法,是按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主要标准:调整对象;

(2)次要标准:调整方法。

3.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它们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4.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私人利益的法律”。

(2)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

(3)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4)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

(5)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在调整方法、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法律体系只是一国全部的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

(2)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不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但现在已经失效的法;

(3)法律体系的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

【提示】在近十年的司法考试中,仅02-01,11-51两题涉及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此处不属于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考生只需掌握其概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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