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2)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4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二.法的本质

1. 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也称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社会性  www.woexam.com/sf/

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提示】09-53 ,04-1 ,02-81考察了法的阶级性;04-1 ,02-81考察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正式性未考

三.“国法”及其外延

1.国法的定义

国法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2.国法的外延:

(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提示】“国法”及其外延属于未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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