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立法体制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导语: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立法体制。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法理学中的重点和难点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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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法律关系

  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法与人权

  (一)立法体制的涵义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限行使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 ;同时又是多层次的。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律#教育网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此外,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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