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文书写作-刑事裁定书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刑事裁定书的概念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各种处理的司法文书的总称。
  刑事裁定书具有以下四个鲜明特征:
  1刑事裁定书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刑事裁定书既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用,也可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使用;既可以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如案件的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中止或终止审理、案件的发回重审、查封或扣押被告人财产等,又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如驳回自诉、驳回上诉或抗诉、核准死刑、停止执行死刑、减少或减免罚金、假释、减刑、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
  2刑事裁定判决书与其他司法文书一样,具有执行的强制性。裁定书一经批准作出,立即交付执行,对有关人员或机关、团体都具有约束力,它不因任何个人的意志而改变,必要的时候,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裁定的执行。因此在制作刑事裁定书时,要做到事实客观、行文慎重、依法裁定、结论准确。
  3制作程序的审批性。刑事裁定与刑事决定、刑事判决一样,都是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决定,因此,人民法院的审案部门,对需要作出裁定的问题,首先要制作审批报告性的文书呈请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批。这类内部审批性文书,只有法律意义,不对外行文;审批报告性文书一经批准后,即作为制作刑事裁定书的依据。
  刑事裁定书既可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记入笔录的形式,两种形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类型的多样性。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刑事裁定书的格式作了明确规范,其样式共有20多种,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

  二、裁定、决定和判决的区别我考网论坛
  裁定、决定和判决,都是在案件的审理中作出决定,但它们解决的问题不同,其主要区别主要表现为: 
  1.解决问题所作出的决定不同。
  刑事决定,只用于对所解决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决定;刑事裁定,既用于对要解决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又用于对要解决的实体问题作出决定;而刑事判决则只解决实体问题。
  2.解决问题所作出决定的次数不同。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某一审判程序可能有几个决定、裁定,但只有一个判决。
  3.问题解决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
  决定书和判决书都只能用书面的形式制作,而裁定书则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三、刑事裁定书的结构内容
  刑事裁定书的类型很多,根据其所解决的问题,可分为就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的裁定书和就实体问题作出决定的裁决书。解决相同类型问题的裁决书的结构、项目基本相同。解决程序问题的裁决书一般内容相对简单,其结构项目、制作方法、要求与刑事决定书基本相同;而解决实体问题的裁决书内容较多,其结构项目与要求与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下面我们对刑事裁定书的结构内容按这二种类型加以区别介绍。

  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两种类型裁定书首部的结构相同,包括标题和发文字号。 
  1.标题,由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名称组成,分两行记写,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在第一行,事由和文种名称在第二行。机关名称应写全称;事由为裁定缘由,如“中止审理、发回重审、驳回自诉案件”等,可以省略;文种名称即“刑事裁定书”。
  2.发文字号,由年份、机关代字、案件性质简称、审判程序简称和年度发文序号组成。案件性质简称为“刑”字,审判程序简称为“初”、“终”、“核”字,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的字号为“(××××)×刑核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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