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案例虚假诉讼: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案情导读】2000万借款尚未到期,出借人缘何急于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更为蹊跷的是,2000万借款兜了一个圈回到了出借人账户,这其中隐藏了什么秘密?不到一个月,双方当事人爽快地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在法院“潇洒走一回”究竟意欲何为?

  【案情】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同寻常的借款纠纷案件。随着诉讼程序的逐步进行,真相浮出了水面。

  【缘起】想贷款,没抵押,怎么办?

  王某原先经营一家加工企业。最近几年,由于市场不景气,经营情况并不十分理想,再加上融资困难,资金正面临较大困难。看着这几年第三产业风生水起,王某也打算进行产业转型,准备投身餐饮行业。

  在经过一系列前期规划和调研之后,王某看中了某酒店。该酒店区位优势明显,且前景看好。为了能顺利盘下该酒店,王某多方奔走,筹措资金。但令王某沮丧的是,昔日好友竟无一愿意伸出援手。一位好友道出了其中症结:王某准备用于抵押的厂房已经列入拆迁计划,不能再办理抵押。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出借资金风险过大,自然没有人愿意再借钱给王某了。

  王某因此整天眉头紧锁。厂房是他能用于抵押的唯一财产,现在也不能办理抵押手续了,这可如何是好?没有资金,一切好的想法都是镜中花、水中月,难道这个项目就此搁浅?王某毫无头绪,却又不想轻易放弃。

  【布局】律师出点子,法院来“帮忙”

  一次偶然的饭局,让王某看到了希望。在这次饭局上,王某碰到了多年好友范某。范某从事律师职业已多年,酒过三巡,王某将自己碰到的融资难题一股脑儿地告诉了范某。王某本是向朋友诉诉苦,不料范某却说:“这事好办!”王某一听,顿时来了精神:“你有什么高招?”范某拍着胸脯说:“小菜一碟,改天你到我所里,我们再细谈。”

  王某筹资心切,第二天就来到范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范某告诉王某,厂房即将拆迁,抵押是不可能了。但是,可以通过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使财产冻结,间接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要先“做”一个诉讼,等到保全措施到位后,再完成融资。

  王某顿感豁然开朗,于是着手进行准备诉讼。范某提醒王某,现在法院对虚假诉讼查得比较严格,光有借款协议不会立案,必须有转账交易单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钱款移转。经范某介绍,王某又认识了愿意提供资金的杨某,双方当天即在律师范某的指点下,签订了一份2000万元的“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两天,杨某即通过银行,将2000万元分成5笔转给了王某,王某向杨某出具了收条。就这样,借款协议、转账凭证、收条都已具备,诉讼准备工作全部完成。既然证据全部到手,王某又通过层层转账,将资金悉数归还给了杨某。

  【败露】百密一疏,难逃法眼

  2010年8月5日,杨某携带着起诉书和借款协议、转账交易单、收条等证据,以借款资金未用于指定用途为由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和利息。法院对材料进行审查后于当天立案,并对被告王某的厂房进行了财产保全。9月15日,滨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双方均愿意调解,调解过程也相当顺利,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顺利结案。

  王某等人没有想到,就在他们为自己的“聪明才智”洋洋得意时,他们的案子已经进入了法官的视野。尽管该案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但法官还是从中发现了诸多疑点:原告起诉时间为8月5日,双方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为7月28日至10月28日止,为何协议签订后仅一周、远未到还款最后期限,杨某即提起诉讼?这些做法似乎与常理不符,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百密终有一疏。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整个案件的真实全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及律师在其中的运作情况被法院全部掌握——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经滨湖区法院审委会讨论,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依法将原审调解书撤销,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当事人亦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各被罚款一万元。

  【评析】法律岂容造假者玩弄

  权利不应该被滥用,民事诉权也不例外。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正当权益,而且浪费了本不充分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识别虚假诉讼,并非无迹可寻。虚假诉讼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当事人之间关系具有特殊性,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原因在于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相对较低,操作相对方便,易于得逞。本案当事人既是朋友关系,又是商场上的合作伙伴。

  其次,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

  再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弱化了法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使虚假诉讼者有了可乘之机。

  最后,某些领域虚假诉讼易发,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如民间借贷案件、离婚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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