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辅导《民事诉讼》知识点(68):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4-06-28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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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对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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