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之专属管辖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导语: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之专属管辖。民诉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分值较大,而且民事诉讼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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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点之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

  (一) 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4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注意:

  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第二、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

  第三、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律//教育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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