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解析之制度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导读】2011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解析之制度,根据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分值分布统计,民诉法和仲裁法分值在75分左右,是司法考试中的分值大户。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奉上民诉法和仲裁法基本制度的讲解,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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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议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 40、41、161 条,《简易程序规定》第 1 条

  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例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 确的?(2008-83)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二、回避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 45、46、48 条

  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2、适用情形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申请回避的程序及处理 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 终结前提出。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 3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三、公开审判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 120 条、第 134 条第 1 款,《民事证据规定》第 48 条,《司法公开规定》 第 5 条

  1、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

  2、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之案件的庭审过程应当不公开;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 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 质证。

  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法|律教育网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 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5、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时一律 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 140 条第 2 款、《企业破产法》第 12 条、《婚姻法解释(一)第 9 条第 1 款》 两审终审的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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