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期间重点讲解,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民事诉讼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精讲,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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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第75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76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考点]期间
解析:主要掌握下列内容:1、期间的计算。根据《民诉意见》第79条: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2.期间的顺延
[注意]涉外民诉案件期间的顺延
根据《民诉法》第246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247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法律|教育网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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