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新旧对比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新旧对比,供广大司考学员参考使用!

  【司考考点增删说明】

  在过去两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选择题部分年均分值为49分,案例分析题年均分值21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考试内容主要着眼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且,即使是在选择题部分,也往往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因此,要求考生通盘掌握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法律规定,并能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与2010年相比,2011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调整较多,删除考点4个,新增考点22个:

  1.第一章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中,删除考点“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新增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2.第三章“主管与管辖”中:

  (1)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中,删除考点“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2)第四节“地域管辖”中,删除考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3.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中,新增子考点“确定举证期限”和“开庭准备”。

  4.第十四章“简易程序”:[法|律教育网整理]

  (1)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中,新增子考点“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

  (2)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子考点“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5.第十五章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中,新增子考点“上诉撤回的法律效果”。

  6.第十六章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果”。

  7.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1)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中,新增考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2)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新增子考点“抗诉的对象”和“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

  (3)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中,删除考点“申请再审的事由”,新增子考点“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和“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

  8.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1)第二节“执行开始”中,新增考点“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2)第三节“执行措施”中,新增考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3)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改为“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新增考点“暂缓执行”。

  9.第二十三章第一节“仲裁概述”中,新增考点“仲裁的概念''、”仲裁的类型“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0.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法|律教育网整理]

  (1)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中,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下,新增予考点”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2)将原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中的考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扩展为第三节,包括考点“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3)第五节“仲裁协议的先效与失效''中,新增考点”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o

  以上大纲新增考点中,圊部分考点在原教材中即有相关内容,本书【教材增补辅导】中不再一一赘述,仅对大纲与教材同步新增考点进行阐释。

  【司考高频考点提示】

考 点考 次
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
诉的要素与分类☆☆☆☆
当事人适格☆☆☆☆☆☆☆☆☆☆☆☆
共同诉讼☆☆☆☆☆☆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民事证琚的分类☆☆☆☆☆☆
证明责任的分配和倒置☆☆☆☆☆☆
举证期限☆☆☆
证据的效力☆☆☆
法院调解☆☆☆☆☆☆
财产像套 [法律教育网整理]☆☆☆☆☆☆
案件的受理☆☆☆☆
撤诉与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简易程序的遮用☆☆☆☆☆☆
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对反诉的处埋☆☆☆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裁判的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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