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保险利益命题考点解读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2011年司法考试保险利益命题考点解读

  在日常生活中常发生的二种现象:

  现象一:一场球赛,朋友之间每到兴起之时,相互之间会赌一赌,哪个队会赢,哪个队会输。其实,球队的输赢结果,对看球来说,本来就没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因为输球对他们没有任何损失,赢球也没有任何收益。但是,一旦你和朋友下了赌注,那球队的输赢对你来说就有利益上的关系了。这种针对本无利益关联事情设局,我们称之为赌博。

  现象二:某人新购了一车辆,从购入的那一刻,某人便和这辆车息息相关了。因为这辆车的状况的好坏,会让其收益,也会其你损失。例如,车辆营运得好,能够带来经济上的收益,车辆营运不好,或者常常出毛病,它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这就是其和这辆车的利益关系。有没有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当车辆出现问题的时候,让别人来为其买单呢?有。可以到保险公司投保,我们称之为保险。这样,车辆车出现的问题就不一定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了。

  从上述二种现象我们可以发现,保险是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赌博不是。这是保险与赌博的本质区别。可以赌谁会夺得世界杯足球赛的冠军,却不能将其投保,因为对这一事件的发生与否与任何局外人都不具有利益上的关系,不会因此蒙受损失。同样,如果允许没有利益关系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来做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就可以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赔偿,这就是允许没有利益关系的人用他人的生命或者财产来做赌注一样,这和赌博没有任何区别。这不是保险,而是赌博。

  现在我们来看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法律定义就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通俗的说,当你不投保,事故发生会造成财产损失,投保之后,事故发生损失就不一定造成财产损失。所以,保险利益是一般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得以申请保险赔偿的基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原则上凡因财产产生危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人,都对该项财产具有某种保险利益。

  那么哪些人对保险合同的具有保险利益?

  第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3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者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抵押权人、承揽人、承运人和承租人等都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他们可以就各自的保险利益投保不同的险种。[法律敎育网整理]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会自动失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权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车辆所有者作为法定财产所有权人,当然具有保险利益。车辆实际经营者应当具有经营上的收益,或因发生事故受到损害而获得救济以转移风险和减少损失,因此车辆经营者也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车辆的管理者具有保险利益。第三人对车辆实际占有、保管、使用、收益,可以认为第三人对该车辆拥有经营上的利益,其可因顺利的经营业务而获得经济利益,对车辆的毁损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势必影响其因经营该车辆而产生的利益。故第三人对车辆也应该享有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和期待利益。

  第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与投保人有扶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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