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钟理清司考公司法“会议制度”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导言:对学过的知识点进行总结,自成系统,不仅是对知识把握的一种技巧,更是一种自我归纳能力的提高,当我们摆脱了别人固有的系统,在原有的知识框架内,建立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你就成了专家。
  我们每个人在学习的时候都要不断的把知识进行总结。别人总结好的可以作为一种借鉴。

  总结1:三大会议的次数规定

类型/会议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有限公司

无强制规定

无强制规定

一年至少1

股份公司

一年至少1

一年至少2

半年至少1

  总结2:三大临时会议的提起主体

类型/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董事会

临时监事会

有限公司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无规定

监事提议

股份公司

6中情形下2个月之内召开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监事提议

  总结3:公司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与比例 

数字/比例

情形

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

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

10%表决权(股份)以上的股东

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股/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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